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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4条新解读
来源:张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3
浏览量:286

关于一直以来在呼吁修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2017年2月28日做了补充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中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另外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下面由主编在本文整理介绍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解读。

  解读一:赌债吸毒等违法借债不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不少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欠下巨额的债务,债主也常常找配偶的麻烦,催其还债。

  这次,新规明确规定了,这些债务都不受法律保护。

  遭受非法借贷的债主恐吓暴力威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保护自身安全。

  解读二: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原24条规定,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债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过是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之间,对婚姻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又以各自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其他情况,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也不乏一些夫妻债务是以个人名义偷偷借的,受害一方并不知情。而依据原24条的规定,不少处理情况会以债权人不知道是个人债务为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此次新增的规定中明确,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

  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另外,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解读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解读四: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有足够的证据。

  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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