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静律师亲办案例
婚房到底登记在谁的名下?
来源:孙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2
浏览量:310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无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婚房到底登记在谁的名下,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还会因为父母的出资变得异常复杂,让很多“准夫妻”犯难。对于婚房登记有5种方式,不同的方式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这,你应当知道哦~


第一、登记在“准夫妻”二人的名下
      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该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贷款也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如存在一方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在无“借条”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若出现离异,父母将无权索回购房出资款。
      购房后,如“准夫妻”伤心分手并没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可以认定为是以“准夫妻”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出资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款。


第二、登记在父母的名下

      如登记在父母名下,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属于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婚后,如夫妻双方用婚后所得收入还贷的,若离婚,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父母返还已支付的贷款本息。


第三、登记在男方及其父母的名下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为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婚后,如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离婚时,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女方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第四、登记在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下

       对于该种登记方式,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第五、登记在男方或女方一方的名下

      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①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房产应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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