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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3-18 09:13 浏览量:3744

QQ聊天记录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笔者最近在义乌市人民法院代理的系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告以公证过的QQ聊天记录中的内容作为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日前就已经被公开的证据,对于该公证过的QQ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纳的问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双方当事人提出了下面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QQ聊天记录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这种观点的存在主要是对于QQ聊天记录这一电子证据来说,必须确定它的三性:即QQ对话与其它证据的相互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这三方面的认定。在这三性中,还必须确定两个关键问题:一是QQ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二是QQ的使用人是否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当事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QQ聊天记录必须通过公证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此观点认为,QQ聊天记录是电子记录的材料,“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一个材料想要成为证据,最重要的问题和最大的一个前提,就是证据的来源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第三种观点认为,QQ聊天记录不宜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此种观点认为,QQ聊天记录是络记录,而络作为一种信息通讯,存在容易被伪造穿该的可能。

   第四种观点认为,QQ聊天记录可以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之所以认为QQ聊天记录可以直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理由是:其一,它属于证据中书证和视听资料的一部分内容;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QQ聊天记录 作为一种新型电子记录形式已经被法律所确定,比如该法第七条规定:“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公布并开始实施。在解释中又一次明确提出属于电子记录形式的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这是最有力的司法证明。

    笔者不能完全同意上述四种任何一种观点,上述四种说法都属于以偏概全,存在现实中的缺陷。

     第一种观点和第四种观点都没有考虑到QQ聊天记录有被修改的可能。即使QQ聊天记录的用户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是只要QQ聊天记录中所涉及的内容对于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就可以进行采纳,而不能以非本案当事人则不能使用。第三种观点则没有考虑有些QQ聊天记录用户个人无法进行修改的可能,

    QQ聊天记录的存储本身来说。QQ聊天记录存储的位置有两种,一种是存在于使用者电脑的D盘中,这种QQ聊天记录可以漫游,漫游保存QQ聊天记录的最长时间为二年;一种是存储于腾讯公司服务器内的QQ聊天记录,这种存储方式时间超过二年,但是需要支付服务费用给腾讯公司。所以QQ用户完全可以通过修改存储于使用者电脑D盘中的记录来修改QQ聊天记录,所以该类QQ聊天记录无法作为证据进行使用。而存储于腾讯公司服务器内的QQ里聊天记录由于用户个人无法进行修改,公信力较高,可以作为证据进行采纳。

     第二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根据上述分析由于存储于腾讯公司服务器内的QQ聊天记录用户个人无法进行修改,可以在审理案件时连接国际互联进行现场下载核对,实在没有进行公证的必要。即使对QQ聊天记录进行了公证,但也由于无法确保在公证前QQ聊天记录是否已经被修改而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经过庭审中现场对被告的电脑进行勘察确认,被告个人电脑中存储的QQ聊天记录由于存在被修改的可能而被认定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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