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轮石家庄房地产的限购限贷政策已然开始实施,对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势必会带来影响甚至是产生纠纷,那么如何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解决纠纷呢?笔者查阅了合同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律师实务经验提出如下解决方案仅供参考:
1、限购限贷在法律定性上属于政府经济政策,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当事方对其具体内容及实施时间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均不能提前预见,如果因限购限贷(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加以解决即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首先由当事方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做出协商,如协商不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3、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合同各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二如果是合同变更要以公平为原则兼顾履行能力和履行程度进行变更,三如果是合同解除房款及各种费用的返还和负担也要以公平为原则同时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