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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的证据类型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4
浏览量:239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的证据类型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的证据类型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误工证明、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书证形式有瑕疵。比如工作证明,有的当事人让自己的工友出具的工作证明,没有单位盖章确认,这样的证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误工证明,有的当事人往往会让单位出具这样一个误工证明:某某人系本单位员工,误工半年左右,每月工资多少等,以此来作为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证明,其实,这样的证明只能称之为收入证明而不是误工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误工证明必需要明确扣除了多少工资,也就是由于处理交通事故减少了多少收入。同时,还应当明确误工的期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赔偿项目中可以主张三名家属的误工费用,这三名家属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并且参加了交通事故处理或者调解。

提交的书证要注意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比如,要证明某人在某地城市连续工作和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要适用城市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通常需要书证有:单位的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但是如果上述证明无法提供的时候,可以提供事实劳动证据和在城镇生活消费的证据,比如存折、银行卡等。

二、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迹。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交通事故首先是由交警处理,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几乎所有的物证都被交警保留,当事人要拿到物证,一般要通过法院申请调查令。常见的物证有:事故现场照片、损坏的物品等。

三、视听资料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交通事故处理中视听资料运用得比较少,除非事故的地段正好有监控的摄像头,准确地拍摄了事故的现场,而当事人有对事故的责任争议比较大,这种情况下才需要调取事故当时的录像作为证据。

四、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在交通事故诉讼中也比较常用。比如有些单位不愿意出具工作证明,那么就需要当事人的工友同事出庭作证,证明当事人与某某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五、当事人的陈述

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的陈述至关重要,法官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一些基本事实,从而认定一个责任比例。

六、鉴定结论

是指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物损评估报告、车辆性能检测报告等。用得最多的是伤残鉴定,一般会附加三期鉴定,是法院确定最终赔偿的主要依据,当然,一方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七、勘验笔录

是指办案机关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案件现场或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对勘验情况及结果所制成的笔录。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见的勘验笔录有:事故现场勘测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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