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崇雯律师
段崇雯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继承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5-6475-0612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上海律师 > 律师 > 段崇雯律师 > 律师文集

网络差评是否属于侵权?

作者:段崇雯  更新时间 : 2017-03-13  浏览量:835

随着络交易的日益发达,买通过络购物越来越普遍,十几年前,连日用品也通过络购买是无法想象的,而今天已经变得司空见惯。络交易后,买站上留下差评,是否属于侵害了络卖的合法权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因络差评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案情摘要】:
原告申某(系化名)于开设一海外代购店,并设有支付宝账户,通过实名认证。被告王某(系化名)于201411月在原告开设的店购买了一件商品,被告在收到货品后以质疑货品是否正品的理由在上对该货品给出差评。原告在对被告作出解释后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撤销差评,均被置之不理。之后,双方为差评事宜产生了争议,被告又追加评论了自身感受。后申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撤销在申某代购店页上的两条差评,公开书面道歉,并要求王某赔偿申某损失柒仟余元。
而王某则辩称:其评价属实,并无夸大。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系争焦点是王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是否对申某经营的店构成了络侵权。

法院认定及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置买论功能的目的就是出于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希望通过买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本案中,王某作为买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申某的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店描述相符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买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必须给予好评。

结合本案申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王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系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因此,从主观上来看,王某的行为并非属于侮辱诽谤行为。故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不构成络侵权行为,驳回了申某的诉求。

律师视点】:

随着络购物越来越普遍,络销售平台也越来越彰显其重要性,成为商必争之地。卖希望买在评价一栏中给予好评,吸引越来越多的买,也不乏通过变相交易获得好评的情况。而设置该评价功能的真正初衷和作用在于如实描述商品或服务的优劣,为后续买的选择提供参考,搭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也籍此鞭策卖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服务,更好地优胜劣汰。本案中,法院把握了设置评价功能的初衷和意义,对买发表真实购物感受予以保护,认定不构成侵权,对维护正常良性的交易秩序意义重大。

以上内容由段崇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段崇雯律师咨询。

段崇雯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继承

手  机:135-6475-0612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