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亲办案例
快递公司丢失货物应该全额赔偿
来源:张国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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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0号,刘先生在某快递公司办理快件托运。三天过去了,客户通知没有收到货,刘先生赶忙上物流详单,发现该快件于110日到达快递公司便没了下文,货物至今也下落不明。后来刘先生到快递公司要求全额赔偿货物损失,快递公司答复,因物品未保价,只能依据邮政法的规定按照三倍邮费的标准赔偿,他们收取了刘先生10元的快递费,只能赔偿30元。而事实上,刘先生丢失的快递中装有价值5000元的电子货物。刘先生想知道,他的损失应该怎么挽回?快递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规定: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对于保价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保价的快件,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上述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目前,购已成为许多年轻人的购物方式。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贵重物品,最好要求寄件人对快件进行保价,保留快递单据,详细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协助履行货物验视义务,同时收到货物先验收后再签收,以此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之间能够协商一致解决当然皆大欢喜,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依法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快递企业往往会主张适用邮政法的规定按照“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然而,非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能适用邮政法中限额赔偿的规定,快递企业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此案中,因快递公司未尽到及时安全送达快件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其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故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偿刘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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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国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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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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