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维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家事案件常见问题全面解答
来源:甘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0
浏览量:515


什么是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亲属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庭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庭关系的核心,在庭中起着承上启下养老育幼的作用。

夫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男女双方因结婚而成为夫妻。

夫妻关系的性质如下:

1)夫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两性间的非法结合不构成夫妻;

(2)夫妻须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责任。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五个方面:

我国婚姻法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离婚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有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确实丢失了《结婚证》;二是有结婚登记的档案可查。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具体办法是:

当事人提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书面申请,说明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为什么要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递交原婚姻登记机关,由该机关查核是否有结婚登记档案。如有档案,该机关又有权发放此类《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即可办理手续,发给《夫妻关系证明书》。如该机关无权发放此类《夫妻关系证明书》,则由该机关根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在该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书的编号。有条件的,还可以把结婚登记的档案复印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把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和结婚登记的档案复印件一并交有权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婚姻登记机关并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即可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夫妻双方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签字办理,还要缴交单人大1寸或双人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张,并按规定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

“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农村夫妻财产权的行使:

农村夫妻财产权中法定财产权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享有同等的财产分割权,对共同债务亦有平等清偿义务。在约定财产权中,夫妻各自对自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可按自己意志自由行使。

农村夫妻财产权可依法定或约定取得。在男女结婚后,他们可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他们依约享有约定财产权。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按法律规定,双方对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即法定财产权。

农村夫妻财产中法定财产权于婚姻关系消灭时终止。如离婚,一方或双方死亡时,法定财产权终止。而约定财产权主要在权利主体死亡或双方约定终止时终止。



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与否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关键,认定了感情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否则就不应判决离婚。但感情是理性的,从唯物论角度来讲,属意识而非物质,若无标准,对它的衡量,则不易准确的判断,同时也赋予了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易导致判决的失衡。为此婚姻法专门规定了几项"硬性的指标",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当事人在举证的时候,也应该侧重这些硬性指标: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庭成员的。所谓"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因为感情的事是复杂的,以上规定只是其中的几种,难免以偏概全,为此婚姻法还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调解无效,也应准予离婚。作者认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冲突),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非法同居,经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庭义务,屡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不仅仅是为了今后有据可查,避免纠缠不清。更重要的是书面形式是法律规定的要式。不采取书面形式的约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大形式要件。就会很难被认定有效。

(2)约定者应当是夫妻

进行财产约定的人应当是夫妻,这是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基础。在实践中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双方还没有结婚成为夫妻,出于一些原因,提前于正式结婚便对婚后及婚前财产进行了约定。

(3)必须约定明确

约定如果不明确,就等于没有约定。依法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是个人所有的仍然会归个人所有。如果真的出现了这样的结果,就失去了约定的意义。同时也可能给今后在处理财产时造成诸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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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维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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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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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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