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 、乙、丙、丁四人于2010年投资30万元设立一公司,其中甲出资8万元。2010年至2014年,该娱乐公司连年赢利,每年在交纳税款并提取了公积金及公益金且分配了部分利润后仍有剩余,累计剩余18万元。但始终未召开利润分配会议。2015年3月,甲以10万元将8万元股权转让给其他三名股东,从而退出该公司。现甲对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按当时的出资比例对18万元进行分配,公司辩称甲已将股权高出原值转让,不应对18万元进行分配。公司还辩称,甲转让股权后不再是股东,无权要求分配利润。
问题: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 股东能否分得股利和分配利润,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以及股东大会是否已经作出将可分配利润在股东间进行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在股东大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定后,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如果在甲转让股权前股东大会没有作出分配股利的决定,甲无权请求直接分配股利。在股权转让后,甲失去了股东身份,不再具有股东权益,也不具有请求召开股东会就股利进行分配的权利。公司是否进行利润分配是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与公司法并不违背。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甲能否分得股利就应以转让前,是否有股东大会对股利进行分配的决定为准。如果有分配决议,就形成了公司对股东的债务,甲就有请求权。反之,甲就无请求分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