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2月生育一女李晓某。李晓某随李某、王某及李某父母一起生活,李某、王某上班的时候,由李某父母帮忙照顾。李某、王某于2012年3月协议离婚,约定李晓某由李某直接抚养,王某每月可探望一次。2015年10月,王某诉至法院,诉称协议离婚时之所以约定李晓某由李某抚养,是因为王某发现李某出轨而提出离婚,李某以离婚可以但不能带走孩子企图挽留王某,王某不愿委屈求全,考虑到自己经济条件不怎么好,父母又不同意帮忙照顾,一人之力无力抚养,迫于无奈才答应李某的要求。现在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父母也同意帮忙照顾,关键是与李晓某感情很好,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抚养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晓某自幼随李某、王某、李某父母共同生活,平时主要由其爷爷奶奶照料其生活起居,并就读于家附近的幼儿园,李晓某之前的生活环境具有稳定性、便利性。目前李晓某年龄尚小,适应环境的能力较低,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由不熟悉的外祖父、外祖母照顾生活起居可能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故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一般来讲,在父母双方扶养条件无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维持孩子基既有的生活环境,不会轻易改变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所以当事人应充分重视离婚时(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避免“孩子抚养权可以随时争取回来”的轻率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