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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维权,当务之急是进行证据公证保全
来源:陈键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1
浏览量:319

软件著作权维权,当务之急是进行证据公证保全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  证据保全 

【导读】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获得对方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往往采取“陷阱取证”的方式,但“陷阱取证”方式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至今还存在争议,所以为了加强和证明此种取证方式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可选择证据保全公证。

【基本案情】

原告C公司是涉案软件某计算机病清除工具软件的著作权人,并于1993年获得了该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C公司从一客户手中得到一份软件销售广告,得知被告Z公司将涉案软件私自拷贝后对外出售。同年10月份,C公司与海淀区公证处两名公证员以某计算机公司的名义,购买了Z公司当场拷贝的被控侵权软件一盘和电脑秘书软件六盘,其中涉案软件经讨价还价后付款60元,合计付款192元。经在公证处演示,证明从Z公司处购得的软件是C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的复制件。但由于是复制件,复制件缺少涉案软件的某些技术诀窍。后C公司将被告Z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判决】

1.被告Z公司和第三人孙某立即停止复制销售涉案软件的行为;

2.被告Z公司赔偿原告C公司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因调查取证和诉讼引起的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

3.被告Z公司负担原告为消除影响所需费用5万元(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8510元,由Z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Z公司负担。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公证保全证据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证据,证据即证明事实的依据;而是保全,保全是指保护使其安全,保护使之完整;三是公证,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赋予公信证明力的一种证明活动。公证活动具有法律所赋予公信力和与生俱来的权威信。经过公证过的证据,法院应该直接作为证据予以认可,除非被告方有相反的证据能够推翻该公证证据。此种取证方式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起到什么作用呢?

由于计算机软件研发难,复制易的特点,盗版软件层出不穷,盗版软件流通迅捷和隐蔽,权利人要获取行为人侵权事实证据难度大。在实践中,为了获取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通常采取“陷阱取证”的方式,陷阱取证早先是出现在刑事案件中,作为一种刑事侦查手段出现,其是指在对待特殊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或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诱使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侦查手段或方法。由于这种取证方式极易产生诱导犯罪的可能,在刑事案件中的使用也是有严格的限制

后此种取证方式被应用于民事案件中,因为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用此种取证方式获取的证据往往遭到被告方的反驳。但当证据公证保全介入到此种取证方式里,就可以弥补此种取证方式的瑕疵。公证人员随同当事人,监督当事人匿名购买或订购侵权产品,保证购买过程的合法性,之后对获得的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存,其弥补了传统陷阱取证可能出现的诱导型犯罪。现各国对机会提供型的陷阱取证方式是认可的,如何证明此种陷阱取证属于机会提供型,而不是诱导型,公证员的公证恰恰可以以国公信力赋予合法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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