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开明律师主页
邓开明律师邓开明律师
150-0767-6668
留言咨询
邓开明律师亲办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13号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8
浏览量:229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以上内容由邓开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开明律师咨询。
邓开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970好评数30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三楼
150-0767-666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 执业律所: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6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东莞
  • 咨询电话:
    150-0767-6668
  • 地  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