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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他人使用有哪些风险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量:156

借车给他人使用有哪些风险

 

出借人借出爱车,最担心的应当是借车人出交通事故。而借车人出了事故以后出借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成了车主最担心的问题。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遇到朋友借车的事。但是借车,绝对不是一时的朋友义气就能解决,借车,是一个复杂而又充满法律问题的行为。打开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输入借车这一关键字,相关案件满目皆是,有涉及民事的案件,甚至还有涉嫌刑事的案件,这不得不让我们对借车这一举动,慎之又慎。

借车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1、借车人因操作不当将汽车损毁。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借车人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其所损毁的汽车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此种情况为简单的侵权纠纷,责任明确,易于解决。因此,出借人在借车前应当充分考虑和明确借车人的情况,确保其有驾驶执照,并且尽量不要把车借给冲动易怒,饮酒逞能之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借车给别人,借车人出了事故。

出借人借出爱车,最担心的应当是借车人出交通事故。而借车人出了事故以后出借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成了车主最担心的问题。

在以前,只要把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以后,车主无论如何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但自从20107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以后,其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也规定:"驾驶人非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驾驶人应当负全部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机动车所有人只在损害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则由保险公司和使用人承担责任。而对于肇事者,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理。

此种情况下,重点在于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时怠于审查借用人的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未告知机动车故障。在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构成无过错,主要应当做到以下三点:1、审查借车人的驾照,保证其未吊销未过期。2、审查借用人的驾照类型,确保其驾照类型符合所借车型。例如,c2驾照不能驾驶c1类型的车辆。3、审查对方借车时是否有酒驾毒驾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如果做到以上几点,审查借车人的情况均合格,则可以出借。

在实践中,众多的案例均有借用车辆的人酒驾造成事故的情节。例如下面这个案例在判决文书中写道:冉某、田某在出借车辆给毛某时,毛某已经饮酒,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可以看出,酒驾是经常发生的交通违法情形,出借人在明知借用人饮酒的情况下,一定不能出借车辆,否则将与借用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在机动车出借人审查借用人的情况均达到要求以后,借用人在驾驶该车辆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则出借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3、借用人出事故后逃逸。

借用人出交通事故后逃逸,即使事后根据监控录像来确定肇事者,一般也仅能确定车辆的所有人,而并不能准确确定当时的驾驶人,当公安机关找上所有人时,这是车主比较头疼的问题,也让车主产生了担心:借用人肇事逃逸后机动车所有人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从该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借用人逃逸后,车主仍旧无赔偿责任。

4、车主垫付赔偿金的情况。

虽然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涉及赔偿时,所有人无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事故损失以及所需费用过大,肇事的借用者难以赔偿的情况,这时候,为了使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和救助,往往会由出借人垫付赔偿金,事后再由车主向肇事的借用人追偿自己所垫付的费用。不过在实践中,垫付的金额一般不会超过汽车本身的价格。

那么车辆所有人是否可以拒绝垫付呢?

对于让车辆所有人垫付的这一规定,虽然在理论上,车辆所有人在追偿后并没有什么事实上的财产支出,但是向借用人追偿也存在一定的难度。车辆所有人不禁要问:我可以拒绝垫付吗?诚然任何责任的承担都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依据。然而,在原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20045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后,该《办法》就废止了。因此,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并没有相关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对于垫付责任的判决,具有它的积极社会价值所在,是参考了社会基本伦理的判决。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和救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大多都面临着生命的威胁,关于垫付的规定,正是为了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如果肇事者没有能力支付,相关的车辆所有人也不垫付的话,受害人的损失就处在不断地加大加剧的趋势,这不符合民法和道德的精神,因此,关于垫付的规定和判决,有一定的合理性,车主应当承担此种责任,毕竟其在借车之初就应当意识到出事故的可能性,况且,车辆所有人的追偿的困难程度要比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助的损失小得多,车主应当尽这样的垫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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