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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9
浏览量:786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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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义飞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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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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