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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9
浏览量:624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四条 [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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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义飞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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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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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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