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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生产、销售劣药罪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9
浏览量:563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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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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