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肖龙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来源:何肖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7
浏览量:976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签订的相互忠实于对方,在一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给予对方约定的赔偿金或补偿金,或者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按约定少分或不分的协议。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理论和实务中均存在巨大的认识差异。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无效。因为夫妻忠诚协议涉嫌限制人身自由而违法,将严重损害夫妻一方的基本人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有效。因为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违约赔偿的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夫妻可以依据忠诚协议要求过错方或违约方给予赔偿。

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判断,不能一概予以否定或肯定。

“忠诚协议”适用的主要法律根据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种“忠实义务”除了不能违反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外,还应当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之性交;不得为第三者利益牺牲、损害他方利益等。

从实践需求看,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具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实践已经有若干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例,亟待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作出回应;同时,从学理上说,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也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在价值要求。

适用忠诚协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从时间上看,夫妻忠诚协议可以订立与婚姻关系成立之前,也可以订立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如果是婚前订立的忠诚协议,其效力开始的时间应当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为生效时间,也就是说,只有到结婚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恋人之间的忠诚协议,因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

第二,从主体上看,夫妻忠诚协议的主体只能限于夫妻,不得扩大解释或扩大适用。如婚前同居的男友、恋人之间就不适用,因为上述群体之间是否忠诚于对方只受道德规范调整,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

第三,从协议涉及的内容上看,若协议的约定内容主要涉及财产,应当酌情承认其约定;若涉及对配偶一方的人身自由限制或侵害,则该项内容无效,不能予以支持。

第四,夫妻忠诚协议的赔偿数额不能过高。如果履行忠诚协议明显对违反协议的一方不公平,甚至使其陷入困苦的境地,此时法院应当进行裁量,适当降低赔偿的数额。

第五,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只有在离婚时,法院才有酌情适用的空间。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依据忠诚协议要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无论是否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已经依据忠诚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事后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以上内容由何肖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何肖龙律师咨询。
何肖龙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9753好评数13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肖龙
  • 执业律所:
    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1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杭州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