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朱先生,男,
被告:南京市XX区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的《关于朱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并责令被告按照原告要求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位于XX区XX镇东的土地及房屋被列入XX项目征地范围内,原告申请被告公开该项目地块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并要求对上述政府信息予以复制并加盖公章。然而,被告作出的《回复》没有文件编号,落款处也没有加盖公章,附件《征地告知书》、《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虽是复制件却没有加盖公章,因此被告的《回复》属于违法答复,故特诉至贵院,希判如所请!
此 致
南京市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