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田律师亲办案例
动产善意取得应当如何认定
来源:郭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5
浏览量:654

动产善意取得应当如何认定




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从所有人处取得动产的占有,并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为善意即可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的要旨在于维护占有的公信力,使第三人可信赖占有而通过交易取得动产所有权,保护交易的秩序和安全。动产的善意取得须以受让人的善意为要件,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受让人是否善意,可以结合当事人标的物的价值和推销方式等因素综合判定,如果依据交易经验一般人都可以认定出让与人无处分权而受让人未辨明的,就可以认定受让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

善意的准据时点,即以何时作为判定受让人的善意的标准,一般应以受让动产的占有的形态而定,在现实交付情形下,指交付之时。同时,也可以考量受让人受让标的物后的使用情况来加以判定,如果受让人受让标的物后并非如其所陈述的用途加以利用,也可以判定其受让时并非善意。例如本案中原告即受让人刘某虽然曾在庭审中陈述其是以收购废品的意思表示来购买该酒类销售柜台的,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刘某购买该物品后并不是以废品来使用的,由此可以判定其购买该物品时内心确认的价格是远远高于其支付的价格的。

以往民法理论上,动产善意取得是以受让人善意有偿为要件的,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为其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只有在标的物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时,受让人才能依据善意取得取得其所有权。原因在于善意取得有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的目的,支付合理对价为交易之必要要素,而在赠与等无偿取得以及明显低于合理价格取得情形下,因其并非交易或非正常交易,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从保护标的物所有人权利的角度也无维护之必要。所以在受让人没有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标的物的情形下, 并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原权利人可依其所有权直接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所谓合理的价格,须以一般人所具有的交易经验为判断,或按照社会观念,认为价格与标的物的价值大体相当的,即可认定为价格合理。另外,合理价格中的价格应以实际支付为准,如果仅仅是达成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不能认为已经符合了善意取得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构成要件。

本案所诉争的标的物即酒类销售柜台经过三次占有的移转:第一次是原权利人被告甲公司与第三人即本案中的门面所有人邹某解除门面租赁合同后,将酒柜放置于邹某的门面中;第二次是邹某将其门面租赁给第三人谢某和唐某后,将酒柜以较低价格转让给了谢某和唐某;第三次是谢某和唐某将酒柜以二千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刘某。第一次移转,原权利人被告甲公司并无抛弃或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第二次移转,因为邹某没有取得酒柜的所有权,并没有处分酒柜的权利,谢某和唐某也没有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该酒柜,且双方也没有转让该酒柜的明确的协议,所以谢某和唐某也没有取得酒柜的所有权,也就是说,邹某谢某和唐某均属于无权处分。在第三次移转中,谢某和唐某符合善意取得中让与人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但因为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不符合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要件,因此受让人即本案原告刘某主张的善意取得不能成立,所以酒柜的原所有人即被告甲公司可以向受让人刘某要求返还。

以上内容由郭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田律师咨询。
郭田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496好评数2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重庆市沙坪坝区山峡广场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田
  • 执业律所:
    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85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山峡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