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虽存在瑕疵,但并不丧失其固有的可转让性。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只是一种股东内部的违约行为,其他股东对于违约股东享有违约请求权。
在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中,股权是否可以转让,不在于股东身份,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也并不能否认其股东资格。
只要不是存在故意欺诈受让人并且可以及时补足出资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并且在《公司法》中也并未限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