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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结婚登记, 彩礼能否返还?
来源:高瑞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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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的普及可以合理的保护自己的权利,相反的,其他人也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向你主张权利。给付彩礼,是中国民间最常见的婚俗。但是,如果有人悔婚,彩礼能否返还呢?

悔婚有很多形式。有婚前给付彩礼后,既未摆酒亦未领证的;有给付彩礼后,摆了酒席,共同生活,但未领证的;也有给付彩礼后,领了证但未实际共同生活的,等等。我们今天主要探讨第二种形式,即未婚男女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该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款第(一)项规定中仅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对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已摆酒未领证、已摆酒实际共同生活未领证等多种情形并未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遇到诸多困难。

2002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对上述问题的明确产生了一定的指导意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杨清坚是为与上诉人周宝妹结婚,才给付周宝妹、周文皮23 万元聘金。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是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进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构成同居关系, 应当解除。杨清竖在罔居前给付聘金的行为虽属赠与, 但该赠与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一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酌情扣除为举办结婚仪式而支出的费用后,判决周宝妹、周文皮将聘金的余款返还给杨清坚, 判处恰当。周宝妹、周文皮上诉认为23 万元的聘金是杨清坚的无偿赠与,不应返还,其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该判决认为: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非法同居, 应当解除。在同居前一方当事人给付聘金的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返还聘金。

为此,奚晓明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曾对该问题予以明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也就是说,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但是具体返还的数额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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