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云律师亲办案例
家庭暴力和夫妻纠纷如何界定
来源:张运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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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相关条文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司法解释列举了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和构成要件,但是,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起诉离婚的原因很复杂,加之受“法不入家门”、“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官往往困惑于如何区分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是否打一巴掌就是家庭暴力?是否只有严重的身体伤害才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与控制,是加害人用以控制受害人的手段。加害人通常采用给受害人定规矩(家规)的方式,以暴力作为保证家规得以实施的手段,逼迫受害人服从自己的意志。当受害人违反加害人制定的家规时,即施以暴力惩罚,使受害人不敢违抗,从而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家庭暴力与一般夫妻纠纷的区别在于,一般夫妻纠纷中,夫妻双方的关系是平等的,目的是为了对家庭事务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协商、互相妥协的手段达成目的,不会有规律性、周期性的暴力发生。而家庭暴力中,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加害人以控制受害人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达到目的,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

    虽然没有严重的身体伤害后果,但其长期严厉的暴力控制,带有侮辱性的施暴情节,对一方的人格尊严和自我价值感造成沉重打击,精神伤害后果严重。双方之间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控制与被控制的不平等关系,属法律禁止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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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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