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个问题,也是施工单位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人审定结算书的吋间期陨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应该从约定。
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1999 - 咖)通用条款第33.2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c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因此,采用示范文本对此是有明确约定的。除此之外,财政部、建设部的第369号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箅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箅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2000万 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等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 到梭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査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杳完成。"
但是,财政部、建设部的第369号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引用。除非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结算适用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