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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和正义应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
来源:陶仕齐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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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和正义应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就全面推出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说得好,说出了老百姓的心声。也只有让每个当事人真真切切的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依法治国”的理念才真正地得到了落实。四年过去了,现实的情况如何呢?让我们通过以下的案例来感受一下吧。



2013年8月起,万某多次向张某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十天二十天三个月不等。借条虽未写明利息,但依当时交易习惯,均给予四分五分不等的月利息。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5年6月16日,万某共向张某借款123笔,金额3011万元。与此同时,自2013年9月20日到2015年8月30日,万某共向张某支付本息440笔,合计本息3160万元。万某认为本息已还清,而张某认为还差本息1298.6万元,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向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某归还本息1298.6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日利息0.1%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016年1月26日,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万某归还本金976.45万元,利息46.45万元,此后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24%计算利息。



诉讼过程中,因万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名下所有账户被冻结,故无力支付上诉费由。2016年2月15日,万某向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至目前止,九市中院仍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笔者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几个明显的错误:



利息计算标准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



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审张某的日利率0.1%的诉请。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均按日利率0.1%计算利息。笔者将日利率0.1%与法定最高年利率24%进行了对比后发现日利率0.1%已超过民间借贷允许的法定最高利息标准:如本案中有一笔借款时间为2013年11月7日,金额为28.8万元,利息计息时长661天,判决书认定利息为190368元。如果按法律允许的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28.8万元×2%×21个月)+(28.8万元×2%÷30天×24天)=125568元,两者相差64800元。也就是说按日利0.1%利率计算高于法律的最高月利息2%的规定,仅这一笔利息即多出6.48万元。



每笔借款的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30日没有法律依据,显失公平。



2015年8月30 日,是万某最后一次还款时间。原审法院将此时间作为全部借款计算利息的时间,完全是依据原告人张某的意思表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本没有考虑本案的借款与还款交替进行的实际。还是举例说明,例一:本案中有一笔借款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金额为57600元,2013年9月21日万某还款20万元(其中包括替朋友还欠15万元)。按理截止2013年9月21日产生利息按日0.1%为2131.2元,本息合计209731.2元,万某当天还款200000元,尚欠9731.2元。但是,原审判决仍将这两笔借(欠)款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30日,仅利息就算出149112元。远高于9731.2元本金的十五倍。本金还清了,利息还在计算中,公平吗?



例二: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12月23日借款六笔,合计861600元,与此同时,万某于2013年9月21日至2013年12月30 日还款本息十二笔合计1089100元,即使是按日0.1%计算上述六笔借款在2013年12月30日本息已还清。但原审法院仍将这六笔借款利息按日0.1%计算至2015年8月30日,利息为458988元。这真是为什么万某认为本息已还清而九中级人民法院还判决万某归还借款本息近千万元的真正原因。莫须有的债务!!!



通过分析原审法院的判决书,笔者得出原审法庭裁判思路是:第一,将每笔借款均按日0.1%利率计算至被告万某最后一次还款止,将每笔借款利息相加再加上每笔本金,得出来的数据就是借款人应当归还的本息数;第二步,将借款人还款金额相加,得出来的数据是借款人已归还本息数额,第三部,两个数据相减,差额部分就是借款人仍应归还的本金数。



笔者认为,原审法院的这种计算方式以及对待万某再审的态度严重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



第一按日利率0.1%利率计算,明显超过了法定的最高标准。



第二被告借款均为短期借款,被告已归还的借款未及时给予扣减本息,对被告还款事实视而不见,导致原本已清偿完毕的本金仍被长时间地计算超高标准的利息,最终导致原本已清偿的债务,却被法院判决仍欠款本息近千万元。



第三,适用法律涉嫌双重标准。如:原告借款利息均算至2015年8月30日,那么在此期间,被告汇给原告款款既不扣减本金也不计算利息,致使法律的天平严重倾斜。



第四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答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然而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规定视而不见,万某自2016年2月15日递交再审申请至今已近一年,至今没有下文。



从这个案例来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实离我们还很遥远。



                           
                                陶仕齐



写于2017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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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陶仕齐
  • 执业律所:
    江西开河律师事和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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