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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1
浏览量:589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 律师将在此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或者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络信号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对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应当结合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对组织指挥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以及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犯罪分子,应当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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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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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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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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