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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0
浏览量:172
(1)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未造成失业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企业、商业网点出售,购买方是原单位职工的,应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6)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7)职工获批准因私出境逾期不归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8)职工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离职费,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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