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
本所接受被告人之父的委托后指派我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现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不持有异议。
首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情节。 无论是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被告人都是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在辩护人会见阶段,被告人仅仅是对于指控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出了疑问,后经辩护人给予释明,被告人认可了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对这一罪名的异议,仅仅是一种辩解,对于基本的案件事实并没有反复,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在自以为找到一份正当的保安工作之前,是非常清白的,没有任何的前科,纵观被告人走向犯罪的过程,其本人并没有意识到,该组织已经涉嫌黑社会性质,已经涉嫌犯罪。而在其参与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其仅仅是听从指令,特别是该组织的首犯所供述,根本就不认识被告人,证明被告人在该组织中是最底层的参加者,情节较轻。被告人纯粹是误入歧途。以上足以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并且在该组织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很小,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再次,被告人在2012年2月10日的斗殴中,具有未遂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在该起案件中,已经被行政拘留8日,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折抵刑期8日。
最后,被告人自始至终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充分予以考虑采纳。
此致
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