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冬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损害责任中多不支持赔礼道歉
来源:刘东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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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中多不支持赔礼道歉1>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

【案情简介】

杨某外院胃镜(2012年1月21日)示:胃窦幽门附近见溃疡型新生物,侵犯幽门,镜身无法通过;病理示:胃窦低分化腺癌。后因“上腹部不适3月,出现腹胀3周余”于2012年2月13日住入甲医院,查体:上腹部膨隆明显,左上腹部压痛,无反跳痛,有振水声,初步诊断:胃癌伴梗阻。入院后予禁食胃肠减压抗感染肠外营养支持等治疗。患者有发热症状,2月19日血常规示:白细胞1.86×109/L,予升白治疗。患者梗阻经保守治疗未见缓解,于2月20日在全麻下行“剖腹控查术”,术中见胃壁肿胀增厚,胃内大量潴留,胃窦及幽门管处可及一6×5cm大小肿块,已侵出浆膜层,小膜囊及胰腺上缘可及数枚肿大淋巴结,行“根治性远端胃大部切除术(毕Ⅱ式)”。2月26日患者时感胸闷,右肺叩诊呈浊音,行胸腔穿刺引流术。2月28日右侧腹腔引流管见少许浑浊样液体,予腹腔双套管加强引流。因I型呼吸衰竭,病情危重,于3月11日转入ICU。3月18日右侧腹腔引流管引出黄色液体,较为混浊,含有絮状沉淀物,似鼻饲的营养液,全腹压痛明显,考虑腹腔感染腹腔瘘,继发性腹膜炎。3月19日02:15时急诊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左上腹粘连明显,肠管表面可见黄色脓苔,未见明显瘘口,行“腹腔冲洗引流+空肠造口术”。术后继续入ICU,于3月27日行气管切开术,3月31日死亡。

杨某医疗费用273385.97元(含自费人血白蛋白注射液14364元),医保记账203707.9元,个人承担69678.07元,帐户支付280元,需现金支付69398.07元。患者住院时缴纳了押金20000元。

根据杨某家属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市医学会作医疗损害鉴定:患者胃癌伴输出道梗阻诊断明确,有手术指针,手中操作未见违规之处。患者手术前有多日发热症状,血常规检查提示白细胞下降,手术时机选择欠妥,可能增加术后并发症的风险。医方对患者术后第6日发现胸腔积液及第8日腹腔引流液异常,未及时行相关检查鉴别诊断,处理措施不够得力;对胸腔引流液未及时进行细菌培养,影响有效抗菌药物的选择。患者高龄恶性肿瘤伴梗阻,本身存在较大手术风险,自身因素是其最终死于多脏器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综上,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双方诉求】

杨某家属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甲医院就其医疗过错向杨某家属作出书面道歉;2判令甲医院赔偿医疗费20000元护理费558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元营养费1410元死亡赔偿金148385元丧葬费22993.5元丧葬合理费用2417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323735.4元。

甲医院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家属支付杨某住院期间所欠的医疗费用49398.07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非人格权侵权纠纷,杨某家属要求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鉴定意见,甲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酌定甲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甲医院对于手术时机选择欠妥,可能增加术后并发症的风险,而患者在术后出现多项术后并发症状于2012年3月11日转入ICU抢救,故此后发生的相关费用,甲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认为甲医院应赔礼道歉赔偿全部医疗费用,一审判决护理费不足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遂提起上诉,二审没有改变责任比例。

律师说法】

本案,本律师将结合双方诉讼请求就赔礼道歉医疗费护理费简要分析如下:

1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民法》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赔礼道歉”的具体适用情形。鉴于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并未受到医方侵犯,故杨某家属要求甲医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然在个别案例中,比如说医方不当使用患者肖像泄露患者隐私等情形的,患方要求医方赔礼道歉是合理合法的,应当得到支持。

2医疗费。本案的医疗费情况比较复杂,存在医保自费药预交欠费等多种情况。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医疗费是患方接受医疗服务而应当支付的费用,这是医疗服务合同范畴的内容,患方应予支付结算,当然在过度医疗医疗损害的情况下,医方应当依法就医疗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本案因医方过错与患者因并发症入ICU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当就ICU产生的医疗费用予以相应赔偿。另,患者享受医保待遇,白蛋白注射液属于昂贵的自费药,医方在使用前应当予以告知并征得患方同意,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因此法院剔除该费用合理合法。故,法院判决杨某家属应当支付49398.07元医疗费欠款,但应扣除人血白蛋白注射液14364元,另医方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参照自费标准赔偿2012年3月11日转入ICU医疗费9469.03元。

3护理费。生活需要协助的患者存在护理需求,护理费具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一般情况下护理人数为一人。本案因甲医院对杨某术前产生的护理费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手术时机欠妥加重了术后护理负担,二审判决支持了术后至ICU前的护理费,但是法院认为杨某入ICU后家属陪同产生的误工损失不属护理费故未予支持。本律师认为,杨某家属主张三人同时护理显属不妥,但是患者入ICU期间因病情危重且随时可能出现各种变化,患者家属需要随时作出各种决定,这种陪同虽非“护理”亦非“误工”但是损失,若不支持显不合理,通常按照护理费支持是合理的。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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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冬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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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东冬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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