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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是是非非

作者:欧阳春  更新时间 : 2017-01-12  浏览量:415

本文系深圳欧阳春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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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此,我国确定了夫妻个人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共同债务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自实施以来就备受争议,学术界针对此条的规定也发表过众多论文及文章,而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的夫妻一方(很多都是女方)因为此条的规定而无辜背负高额债务,新闻报道也时不时出现某某女子离婚三月或结婚三月就无辜负债300万500万或上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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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夫妻一方无辜负债?当然这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脱不了干系,规定中虽然有两种例外情形,但是这两种例外情形几乎都无法适用。

第一种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除外。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就意味着债权人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放弃找债务人配偶偿还债务的可能性,但其实债权人智商没那么低,很多债权人都是以此作为谋生手段,到期能拿回本金利息才能赚钱,甚至有些根本就是与债务人串通恶意坑债务人配偶钱财的,怎么可能会约定为个人债务?所以这种可能性极低,夫妻一方也就根本无法证明。

第二种是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证明债权人(第三人)知道债务人与配偶约定实行了分别财产制的除外。其实在我国真正实行了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很少,而即使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也仅仅是夫妻内部的一种约定,并不会向社会公示或者公开,我国也没有这种分别财产制的公示制度,所以第三人根本很难知道债务人夫妻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即使知道,那也很难证明了第三人知道,因为这又不会写到协议里面,而且谁也不会提前录音做好准备,所以第二种例外情况根本也无法证明。

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中的两种列外情形都是华而不实的规定,那么其实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定的相当于完全推定夫妻个人债务为共同债务了。这种推定注定了不知情的夫妻一方从法律上无辜的承受了夫妻另一方的私自高额负债,当然这笔债可能是赌债高利贷包小三之债等等,夫妻一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法庭怎么能查的清呢?最终为了省事还不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就那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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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制定的背景,即:2003年在制定婚姻法解释(二)时,出现一个情况,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这种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欠发达地区也有所反映。根据这个情况当时反复讨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把握度的程度上争论了很长时间。确定第24条的表述之后,夫妻双方恶意对付债权人的现象得到遏制。

从最高法杜万华法官的记者答问可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出台的原因就是为了遏制夫妻串通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实践中确实存在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现象,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出台确实也能遏制这种现象,但是在保护了债权人的同时还可能伤害了无辜的债务人配偶。

可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应景应时而生,当所应之背景慢慢变淡时,当时过境迁时,当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少时,当夫妻一方恶意举债而配偶无辜负债现象越来越多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不是也应该到了需要做出相应调整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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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世界上最聪明的动物,而中国人是最聪明的人类,以前通过夫妻之间恶意串通规避债务,当此法不通时,中国人又有了新招,通过父母通过子女通过兄弟姐妹及可信任的其它亲朋好友来规避债务岂不更好?这比通过夫妻关系来避债更加行之有效,债务不用子偿不用父母偿不用兄弟姐妹偿更加不用其他亲朋好友偿,随便恶意串通一个就可以让债权人无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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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老百姓很多都不懂,但是老百姓懂得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义,在个案中老百姓也能够感受到案件是否公平是否正义,法律应该是讲理的是公平的,关乎家庭生活的法律更是如此,笔者期待婚姻法能越来越好,希望婚姻法能给我们每个家庭给予最大权益保护,也正如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大法官说的那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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