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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如何正确签订借款合同
来源:胡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0
浏览量:757

金钱借贷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每年法院案件总量占据首位,但在借贷发生时,往往是由借款人出具一份简单的借条或欠条,资金的支付方式又是采用现金,造成日后借款人无法还款时,通过诉讼追讨出现证据不足或者其他阻碍。因此,建议当事人应该重视借款合同的签订,防范法律风险,结合亲办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例,特此归纳以下几点,仅供读者在以后签订借款合同时予以参考。

一,标题应为“借条”或“借款合同”

永远不要忽视合同的标题,借款合同的标题应体现系借贷法律关系,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往往写成“欠条”,与“借条”虽仅有一字之差,但一旦发生诉讼却千差万别,借条指的是借贷法律关系,当事人需要对借贷关系的成立,资金支付承担举证责任,但欠条仅仅是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体现借款特征,需要对欠款的形成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二,双方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应写清楚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电话,姓名应正确,书写全面,不要使用小名、外号,昵称,并且生活中同名同姓的人较多,为避免此类问题,可写上身份证号加以区分,建议最好将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三,借款用途

写明借款用途是为了避免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的抗辩,也是为了证明借贷发生具有一定的事实背景。

四,借款支付方式

民间借贷合同在属于实践合同,借贷资金交付之后,借款合同才生效。因此,为了防止诉讼之后借款人抗辩资金未实际支付,借款合同未生效,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写明支付方式是现金还是银行转账,或是其他,但在此建议借款的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为宜,同时,作为借款人还款时也应采取银行转账,有时不得已采用现金的,应要求对方出具收条。

五,借款期限,利息

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发生还款时间的争议。利息的约定十分重要,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是说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不超过36%的且已经实际支付的应该认可,应不予返还或抵扣本金,同样,逾期利息不得超过24%。

六,担保条款

借款合同如有担保人,应注意担保条款,担保方式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建议采用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也可约定其他年限,担保范围为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律师费。保证期间是追究担保人责任的重要时间,在未约定的情况下仅仅为6个月,一旦过了保证期间就不能再向担保人主张责任。如果采用财产抵押担保的,例如车子,房屋,要去办理抵押登记,其中,房屋如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七,律师费承担

出借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这样的约定可以使出借人委托律师后,律师费的成本可以转嫁给借款人,减少自身的诉讼支出。

八,管辖条款

之前为了考虑出借人诉讼的方便,一般将管辖法院约定为出借人所在地,但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该条款可以不作约定,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宁波已经在实施),同时不作约定,出借人可以选择去借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诉,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以上几点均是借款合同中比较普遍的几个要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结合自身事实的特点加以改进,要防范于未然,以免不必要的疏忽造成事后追讨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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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胡昊
  • 执业律所:
    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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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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