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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方面的相关数据
来源:彭水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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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数据速查
                  
一、刑事诉讼方面
(一)、与强制措施相关的期限
1、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刑诉92条)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刑诉》第58条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条
4、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刑诉》第64条
5、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诉》第65条
6、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诉》第69条
6、逮捕后,除有碍追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逮捕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刑诉》第71条
7、检察院、法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诉》第72条
(二)、侦查阶段的有关期限
1、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刑诉》第92条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3、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程序五日内安排会见。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4、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程序五日内安排会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公安部第35号令)
5、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条
6、侦查羁押期限:
对于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诉》第124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刑诉》第126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刑诉》第127条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诉》第138条
2、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诉》第140条
3、对于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刑诉》第145条
4、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和检察院申诉。《刑诉》第146条
(四)、审判阶段的有关期限(及与数字相关的条文)
1、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检察院;通知辩护人的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刑诉》第151条
2、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刑诉》第162条
3、延期审理: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刑诉》第165条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9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法释[1998]23号)第156条
4、审理期限: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审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诉》第168条
适用普遍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第1条
5、上诉、抗诉期限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刑诉法》第182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刑诉法》第183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向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诉法》第184条
6、二审的审理期限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刑诉法》第196条
7、执行
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刑诉法》第211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诉法》第2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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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水生
  • 执业律所:
    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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