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蜜蜜律师亲办案例
大学生“裸条”网贷受胁迫,其实不用怕!
来源:甘蜜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5
浏览量:696


修改文章

作者: 甘蜜蜜     


    大学生李丽(化名)通过络借贷平台借了500块钱,周利息30%。因为没及时还上,她只得借了新债还旧债,利滚利一年后,她的总欠款已达5.5万元,更加无力偿还。此时,对方已不再轻易借款,而要求李丽手持身份证拍裸照作为抵押,此后扬言如果李丽不能按时还款,就会将裸照发给她的人甚至在上公开。

    然而,借贷公司这种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将裸照作为抵押物并将扬言公诸于上的行为,更是违法并侵犯了李丽的人身权利。


    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我国法律早有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年利率24%-36%是最高法认可的自愿合理借贷利率范围,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将被认定无效。  

    此外,根据《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最高法只认可将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部分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不能计入,且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本金+本金×24%×天数,超过部分无效。


    威胁发布“裸照”,是一种违法行为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为抵押物的只能是物权,而“裸照”不是物权,因此,以“裸照”作为抵押物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借贷公司如将大学生“裸照”发布上或其朋友,则可能侵犯大学生的名誉权或隐私权,并可能涉及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传播视频,则涉嫌触犯刑责更为严厉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大学生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大学生通过借贷公司借款后,如果年利率超过24%时, 超过的部分你就不用还了。如果借贷公司规定的年利率超过36%,你还可以通过法院,以不当得利向其要回。当借贷公司将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计入本金时,超过部分你可以不用归还,并且你最终支付给借贷公司的利息本金之和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超过部分你可以不用归还。

    当借贷公司采取暴力催收时,大学生可以这么做:

    1联系学校老师长,寻求帮助。

    2选择报警,确保个人人身安全。

    3选择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4律师寻求帮助。

    当借贷公司将你的裸照发布在上或发给你的人及朋友时,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其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侮辱罪为自诉案件,大学生也可提起刑事自诉),要求其删除照片,赔偿侵权损失,并可以选择报警。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这成为了部分放款人伺机投放“校园高利贷”的重要原因。一旦陷入校园高利贷陷阱,大学生也不用害怕,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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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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