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媛律师亲办案例
[原创]2017年湖北省武汉市买受人可以退房的15种情形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30
浏览量:161


2017年湖北省武汉市买受人可以退房的15种情形

(欺诈)隐瞒抵押+根本违约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一房二卖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欺诈)无证售房+合同效力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欺诈)隐瞒抵押+合同效力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欺诈)还建房+合同效力

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6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以上面积差

8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延期交房+合同无约定+催告后3个月内

9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延期交房+开发商没催告+1年内

10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延期办证1年后+仍无法办证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预售商品房自交房之日起90日内,或现售商品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一方原因(有赔偿)/非双方原因(无赔偿)导致的贷款不能

12合同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只能退,不赔)

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效力+目的不能

13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设计变更+10日内未书面通知

设计变更+10日内书面通知+15日内

1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内容由宋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媛律师咨询。
宋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03好评数2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媛
  • 执业律所: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65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地  址: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