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条款,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在企业劳动管理中,劳动管理人员常常理不清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区别,笔者根据多年的从业经验,整理了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异同表格,简明扼要地告诉你二者的区别。
一张图看懂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序号 | 项目点 | 商业秘密 | 竞业限制 | |
内容 | 要求义务人(劳动者)保守未公开的公司商业秘密。 | 要求义务人(劳动者)离职后不得在与用人单位相同或相竞争的公司就职。 | 董事、高管等的竞业限制义务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 |
1 | 生效条件 | 协议签订+发放保密费。 | 签订即生效 | |
2 | 适用时间 | 根据合同约定,一般为在职期间+离职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 | 离职后二年 | |
3 | 费用标准 | 法律无具体规定,但在工资表应有“保密费”项目。 | 年竞业限制费用不低于员工年工资收入的30%部分,可逐月发放。 | |
4 | 发放时间 | 在职期间与工资同时发放,离职后不用发放。 | 在职期间不用发放,从离职时开始发放,在限制期限内按月或一次性发放。 | |
5 | 未发放费用后果 | 不发放保密费不承担保密义务;未在工资表中明确列明“保密费”的,视为未发放“保密费”。 | 不发放竞业限制费,则不承担或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 |
6 | 违约金标准 | 按协议约定,一般为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 按协议约定,一般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 |
7 | 违反协议的责任 | 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 (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在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在相竞争的单位就职。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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