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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号发上月工资,赔了员工5万补偿金!
来源:林振富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4
浏览量:424

                公司20号发上月工资,赔了员工5万补偿金!

     深圳有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实际上呢,该公司有时候是20日发的工资,有时候是迟于20日发的工资,从没有早于20日发工资。

     有一次,有个员工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发工资拖几天很正常啊,你自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还想要公司给经济补偿金,是不是想钱想疯了啊,当然不同意给了。

     于是,打官司啰。。。

     最后中院二审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哇!要给5万多耶!公司肯定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提了两条理由:

    1员工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认可了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因此我司没有拖欠工资;

    2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结合实际,目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工资发放很难及时到位,现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结薪日期的规定基本上得不到落实,二审判决无视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利于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判决。

    综上,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广东高院经过再审,做出了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于2015年4月20日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二审法院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公司的再审理由不予采纳。

    为什么法院会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童鞋们得了解劳动合同法的一个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本案的核心在于公司每月20日发上月工资是不是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因为这个公司在深圳,所以得知道深圳公司要在什么时间发工资。

    这里得看深圳工资支付条例的一个规定,条例第11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也就是说,如果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自然月的话,下个月7日前必须发工资。如果公司不能在7日前发工资,有不有一点余地呢?条例第12条对此做了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在公司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可以延迟5天发工资,即下个月12日前必须发。在生产经营困难这种极特殊情况下,取得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最迟可以在22日发工资。但要注意,这绝不是常态,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偶尔用用。本案公司直接约定20日发工资,将特殊情况下的延期变成一种常态,法院认定属拖欠工资一点问题都没有。

    特别提醒深圳的HR童鞋: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时间千万不要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7日,如果某个月实在经营困难发不出工资要延期5天以上的,记得取得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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