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是同学,也是同事。2010年8月份,王某组织聚餐,约张某一起,张某以接孩子放学为由,婉言谢绝,两人聊到下午2点多,王某想起还未买酒,便起身告辞。张某提到,自己有一瓶好酒尚未开封,便送予王某,嘱咐他与好友一起尝尝。聚餐很愉快,席间,有人惊呼中奖了,王某高兴的查看酒盒上的奖项,二等奖:知名山地车一辆。意外的收获让王某很高兴,朋友们也为其高兴。几天后,张某得知中奖的消息,与妻子协商后,决定向王某索要奖品。王某很生气,表示送人的东西哪有要回去的道理。
问:酒赠他人,所中奖品归谁?
维权律师任学敏认为,张某已经将酒赠与王某,酒的所有权即归属受赠者,因酒产生的奖品亦归属受赠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案例中,山地车作为酒的奖品,系酒产生的孳息,且为法定孳息。自张某与王某达成赠与意向并将酒交付王某,物权即已发生转移。但双方事先没有关于如果酒中奖,奖品该如何分配的约定,应按照交易习惯认定其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有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定孳息做出如下解释: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综上,王某主张奖品的所有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伤了两方情谊,建议双方以和为贵,协商解决。物权法关于孳息的取得采用约定优先原则,建议广大读者,如遇此问题,要提前讲明,一瓶酒是小事,莫因小事影响了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