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超律师亲办案例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罗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2
浏览量:2517

前段时间受电视台邀请,做了一期采访,内容是关于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突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责任该谁来承担?节目还没有播出,而且采访本身时间有限,所以在这里详细为大解答这个问题


我们知道,实习是每一个大学生为就业所做的准备,而且,我国大部分院校都把实习当作必修课,是有学分要求的。虽然,被采访的课题是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其实扩大一点,也可以说,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首先,实习期间受伤不应按工伤处理。《中国法院》是我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要参考的一个站,其中也有明确的说明。总结起来,有两点:1实习学生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及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而依据该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并不符合“劳动者”定义的条件。它们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大学生,实习的本质只是课堂学内容的延伸,并不会因为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学生不能算作我国法律层面的劳动者;2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部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试行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1日起施行,前述《试行办法》已失效,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继承上述实习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工伤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重大变化,充分说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单位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


虽然受伤学生不能按照劳动案例来处理,但并不一位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就应全部由其自己负责。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实习生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关系。学校作为施者和实习活动的指挥安排着,应当预见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当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尚无具体法律法规规范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学校和用人单位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与用人单位事先对责任的分担有预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对实习生受伤免责,即该约定只在学校和用人单位内部之间有效。


具体来说,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中受伤的责任归属问题,应当分三种情况认定:


1在校生的实习是通过学校安排推荐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当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应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学校作为学生的施者和实习活动的推荐者应当预见实习生在实习劳动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因此,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习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方或者两房承担赔偿责任。


2在校生的实习未经学校安排或者推荐。实践中,由于实习生的学习时间灵活,可以根据自己的安排进行实习,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也不需要学校的有关推荐或者证明资料,实习活动是学生自行安排的,实习过程也没有向学校老师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学生在平时的监管活动中尽到了监管责任,对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适当的告知或宣传活动,就应当由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由于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无论何时都负有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的责任。同时,学校毕竟对学生负有监管义务,应当尽可能的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基于此种监管责任,学校要在校生在实习中受伤承担补充周围人,即在用人单位不能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危害到受伤学生的治疗或康复时,由学校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3参与实习的在校生是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该学生的实习活动是否有学校的参与,学校都应与实习单位一起对该学生在实习中的受伤负连带责任。因为,学校作为其学生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的学生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严格的管理。


        4一般情况,大学生在实习时已成年,其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已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在发生伤害后,根据不同的受伤原因,受伤的学生也有可能会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三中立性的建议。针对大学生本人来说,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包括基本的法律意识,发生此类纠纷后,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习时,一定要签订先关协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减轻赔偿责任,建议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而学校方面,一定要仔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尤其要特别重视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手段。写文章是为了普法,和办理案件是两个概念。故而文章具有中立性,而办案具有倾向性。感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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