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恶化,家庭争执不断升级,暴力不断,终于起诉离婚,孩子怎么办?怎么判?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2月6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5月30日生育儿子。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受到被告家庭暴力为由,向妇联、当地居委会反映其婚姻家庭纠纷情况,妇联及当地居委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查,但被告均不承认对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原告曾于2014年1月4日、10日两次受伤,向派出所报案,称被被告殴打致伤,致使自己只能离开被告。原告的伤情经公安部门鉴定为轻微伤。被告否认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称原告受伤系原告自残所致,其并不清楚原告有受伤的事实;又指原告不顾儿子刚出生29天就自行离家出走。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挽回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且双方都想抚养孩子,致成纠纷。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而结合,但婚后不久就产生矛盾,以致于原告离家出走,证明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无效,应予准许;
原、被告双方所生小孩,尚未满二周岁,现双方都要求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 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规定,考虑到小孩的稳定生活习惯且尚未满二周岁,由原告抚养为宜。
【孟律师有话说】
本案的的重点问题就是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在离婚时,孩子是重要且关键的问题,一般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当然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是可以的。
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故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的时候一般是以经济条件和感情状况做综合考虑,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抚养权的判定需要在上述法条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做进一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