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跟随父亲生活,父亲外出打工很少回家,被寄养在祖父母家中,此时母亲申请变更抚养权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基本案情】
原告姜女士诉称:2010年8月25日,原、被告在富锦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婚生女王小小由原告抚养。2015年3月5日,被告起诉要求变 更抚养关系,经富锦市人民法院调解,婚生女王小小由被告抚养。被告将王小小放在被告母亲家外出打工,王小小想妈妈,就自己到原告处生活,现王小小上学及生 活费用都是原告支付,被告没有尽任何义务。王小小非常想回到母亲身边,由于王小小渐渐长大,其父亲照顾不便,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王小小,并要求被告从2016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至王小小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婚生女王小小在随被告生活期间,被告王永波外出打工,王小小一直随祖父母生活,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现王小小已经回到原告处与原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王小小成长,且王小小已超过十周岁,经本院征询王小小的意见,王小小明确表 示要求与其母亲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王小小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2016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判决婚生女王小小变更由原告姜女士抚养;被告王永波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至王小小独立生活时止。
【孟律师有话说】
对于离异的家庭来说,孩子无疑是在失败的婚姻关系中受伤最大的,从小失去了完整的家庭,导致父爱或者母爱的缺失,因此在离婚时,父母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仍需照顾孩子长大。
本案中,离婚时拥有抚养权的父亲因外出打工无法照顾孩子,讲孩子送给祖父母照料,致使孩子本就缺失的关爱更少,故在另一方经济稳定的情况下,申请变更抚养人,很容易得到法院支持。
且本案中,孩子已经十岁,法院在审理时会尊重孩子的意愿,在孩子愿意的前提下,才会变更抚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