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佳旺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法》:“我不是潘金莲”
来源:邹佳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9
浏览量:782

近日,

《我不是潘金莲》这部电影风靡全中国,

影片讲述一个被丈夫污蔑潘金莲的女人,

在十多年的申诉中,

坚持不懈为自己讨公道的故事。

很多人赞其是“最真实的电影”。

 

这些吐槽是因为里面太多情节,

与现实司法实践差异太大,

存在着太多对法律的“谣言”

这期,我们不提《我不是潘金莲》,

却为《婚姻法》讨回一些公道


谣言TOP ONE   分居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

这个“谣言”传播颇为广泛,

在离婚的咨者中也颇为常见。

暂不说法律上如何认定,

现实中如果两年分居就能离婚了,

那要怎么证明?

谁来认定这个时间段起止时间,

谁来审核分居两年的证据,

如果分开两年就能自动离婚了,

那常年异地的情侣怎么办?

由此可见,

这个说法是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

 

在法律上,离婚只存在两种方式。

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

则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双方对任何问题有异议,

则只能通过到法院诉讼,

法院判决离婚。

 

而最关键的分居两年,

是怎样变成“谣言”的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中规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法官调解不成应当准许离婚。

这个规定是按照上述第二种方式,

诉讼要求离婚后,

提供证据给法官,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

有这个证据,

法官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但是,并非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了。

还是要按照上述两种方式,

要么协商,要么诉讼。

 

如果真的分居两年就可以离婚了,

也许《我不是潘金莲》中,

秦玉河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跟李雪莲“真离婚”了。


谣言TOP TWO  出轨的要净身出户

这个“谣言”的发生,

除了各大影视剧的功劳外,

就要得益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了。

也许是因为天然同情武大郎这种弱者,

也许是我们传统对于出轨的憎恶。

然而,在《婚姻法》中,

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时,

只有一方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时,一方才可以少分或不分。

而对于这种出轨导致的离婚,作为过错,

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但是,司法实践中,

这个赔偿数额也是不高的。

 

前有宝宝的离婚风波,

后有林丹身陷出轨,

明星们的婚姻风波吸引眼球,

也跟他们巨大的“身”密不可分吧!

谣言TOP  THREE  “青春费”

“分手了,我要青春费!”

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女性中。

在最美好的年纪,付出了青春,

却没有得到最完美的结局。

“青春费”看似非常合乎情理,

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如果一方要求对方以“借条”名义,

写下欠款当做青春费。

最终在法律上考究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时,

会综合无借贷合意无支付的事实,

判决主张“借条”一方败诉的。

 

恋爱自由,婚姻亦自由。

一段美好的开始,

并不是都能结出最美的果实。

如果感情走到了尽头,

为何不让它至少平静的结束。

 

这些年,对《婚姻法》有太多的“谣言”;

这些年,名人出轨与被出轨曝光在人们的视线;

这些年,恋爱不易;

这些年,婚姻不易;

这些年,结婚的李雪莲被“真离婚”了;

这些年,爱情可贵,婚姻可惜(可珍惜)!

慢慢长路,花花世界,

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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