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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律咨询合同纠纷产生的主管原因
来源:何元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30
浏览量:382

成都法律咨询合同纠纷产生的主管原因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再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已经与另一方签订了独许可合同。但见另外一方又欲高价受让此技术,转让方则又将此技术许可给另外一方使用。独受许可方获知后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双方之纠纷因此而起。

由此可见,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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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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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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