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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痔疮就诊而漏诊低位直肠癌为医疗过错
来源:刘东冬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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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痔疮就诊而漏诊低位直肠癌为医疗过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痔诊断并不困难,但不应忽视鉴别诊断,医方应当常规肛门指检及辅助检查,若手术治疗的,对切除的病变组织有病理检查之必要(患方书面拒绝除外),若医方未能常规术前检查及病理检查致漏诊低位直肠癌的,显然存在医疗过错,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4日,韦某因“反复肛门肿物便出血便”到甲卫生院处检查,甲卫生院的医生未按常规检查就诊断为混合痔。2013年6月5日,甲卫生院的医生给韦某行痔上粘膜环切术,术后未病理检查,2013年6月8日出院。2013年6月12日,韦某门诊复诊,医生考虑“术后感染”进行灌肠等治疗。此后,韦某多次到乙医院进行灌肠。2013年7月3日,韦某又到甲卫生院处住院治疗,入院后当日下午行混合痔术后溃烂创面清创引流术,甲卫生院未按医疗常规将术中所取出的病灶组织送病理检查,韦某术后排便时肛门胀痛明显,流少许粘脓血液,甲卫生院考虑韦某病情相对复杂,于2013年7月30日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2013年8月3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1、混合痔术后并感染(恶变?),2、直肠癌?韦某于2013年8月6日到丙医院就诊,并于2013年8月9日行电子肠镜检查。2013年8月10日,韦某到丙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低位直肠癌,该院随后于2013年8月14日为韦某行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并左下腹壁腹膜外结肠造瘘,术后韦某恢复良好,于2013年8月24日出院。

2013年10月21日,市卫生局依韦某申请委托市医学会对甲卫生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认定此事故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甲卫生院负次要责任。随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韦某于2014年5月27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卫生院承担40%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市医学会鉴定书,甲卫生院手术前未做充分的术前检查,为韦某实施两次手术所取出的病灶组织均未按医疗常规送病理检查,导致了韦某低位直肠癌的漏诊,与韦某目前身体状况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韦某目前状况主要因原发肿瘤所致,认定此事故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甲卫生院负次要责任,证实甲卫生院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造成韦某的伤残主要是其原发肿瘤所致,甲卫生院的过错责任较为轻微,确定甲卫生院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一审认定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应为六级,不符合相关规定。甲卫生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比例过低,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甲卫生院辩称,甲卫生院只是针对痔疮进行治疗,并没有影响到韦某的直肠部位,其肛门被切除是因其直肠肿瘤部位在肛门上方4厘米处,所以韦某的肛门被切除是因其治疗直肠肿瘤的结果,而并非甲卫生院治疗痔疮的结果。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市医学会对本案事故作出的鉴定结论为甲卫生院的过错为未按医疗常规送病理检查,导致韦某低位直肠癌漏诊,而非其余过错,对该鉴定结论,韦某与甲卫生院双方亦予以认可。并且,韦某在甲卫生院处两次治疗期间,也到别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所以,甲卫生院坚持认为只应负10%责任。

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临床上,“痔”的诊断并不困难,但是将直肠癌误诊为痔疮或者漏诊同时存在的直肠癌的情况并不少见,所以仍应当强调鉴别诊断的重要意义。

本案,韦某因肛肠不适就诊于甲卫生院,甲卫生院予临床诊断“痔”没有误诊,单就痔来说行PPH手术治疗也没有过错。但是甲卫生院术前没有常规检查,术后又不送离体组织病检,漏诊了低位直肠癌实不应该,故存在医疗过错。

当然,甲卫生院并没有直接造成韦某患直肠癌或者导致直肠癌病情加重,只是因漏诊导致时间依赖的直肠癌自然进展。因此本案的最大难点在于损害结果的认定,完全排除直肠癌手术结果的伤残状态显然不合常理,仅是认为生存机会的减少又难以量化计算,而本案的认为漏诊导致的病情进展与原发疾病共同导致伤残状态,甲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考虑本案实际情况20%的责任显然是合理的。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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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东冬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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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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