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贵生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中的注意事项(一)
来源:马贵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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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一是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增强;二是各个地区医院的医疗技术、医疗设备资源分布不均衡,小地方医院无法诊断和治疗一些疑难杂症;三是某些大医院病源量激增,导致医生和护士超负荷工作,进而出现误诊、漏诊等过失;四是由于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医患信息不对等,患者很容易形成主观判断错误。另外也不乏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不合格、医生私自开药等特殊原因。

由于医疗纠纷产生的复杂性,加上医生治疗过程的专业性,决大部分患者乃至未办过此类案件的律师,都很难正确区分医疗结果严重性是病情正常发展所致,还是医院诊疗存在过失所致。进而,患者或家属在诉讼中出现选择的主体错误、诉讼请求错误、诉讼理由错误,甚者不清楚医院诊疗中违法性真正行为,导致不仅无法要到应由赔偿,还承担巨额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本律师根据实践经验,将分篇讲述典型医疗纠纷案件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畸形儿出生”侵害的对象是孕父母“优生优育权”而非胎儿人身权和生命权

目前,大部分妇女怀孕后都会到医院进行定期产检,但少数孕妇生下的宝宝仍出现了畸形状况,原因除产科医生在孕妇分娩时存在医疗过失外,更多的是产前筛查的局限或过失导致。此类案件在诉讼中,孕父母为了获取最大的赔偿金额将侵害胎儿身体权和健康权列也为诉讼请求,但本律师认为,“畸形儿出生”侵害的对象的是“获取知情和选择的父母的权利”即孕父母的“优生优育权”。

案例:产妇李某怀孕后,一直在某医院做产检。孕妇22周时,医院唐筛检查报告胎儿正常,但该院行B超检查结果,胎儿出现肺动脉高压。孕妇又做了羊水穿刺检查,该报告结论正常。最终,医生告知李某,胎儿正常。胎儿出生后阿氏评分10分,起名王小某。但三日后医院检查出王小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会阴裂、手蹼病等症状,染色体结果诊断为21-三体综合征。8个月后王小某因多种病发症导致救治无效死亡。王小某父亲王某和李某认为,某医院产前检查中未尽到相应的主要义务,使其丧失了健康生育的选择权利,导致缺陷婴儿出生,且王小某的死亡再次造成对他们严重的精神损失。王某和李某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35万元,误工费12000元,死亡赔偿金45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以上共计81200元。诉讼过程中,王某和李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的意见书认为,医院产前筛查中存在未系统规范检查,严谨程度以及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告知肺动脉高压后果进而要求李某进一步检查,使其丧失优生选择权利,与王小某畸形出生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为35%。但王小某死亡与医院过错无因果关系。

分析:

本案涉及“畸形儿出生“案件中责任认定标准问题,是以出生王小某是否存在缺陷,还是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产期筛查医疗常规为准。实践中,患者以产期筛查后婴儿仍出现身体缺陷为由主张医院侵权责任,忽视了产前筛查功能特征和医疗水平局限性。法律判断医院过失,是以医生是否按照产期筛查有关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为标准,衡量是否有不合规的过失,而不是以畸形儿出生结果为标准。

本案中,B超是一种物理影像诊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伪像和误区,以及一些外在因素均可能影响超声诊断的效果。21-三体综合征系染色体异常的一种遗产性疾病,这种疾病发生系由亲代遗传因素所决定,有些只会在男性婴儿中显现。过去筛查方法主要是羊水穿刺检查(据悉,目前新的检测方法无创DNA已经在大医院普及),但该检查结果也存在人为主观因素,这都增加了产前诊断的难度,也就是,王小某出生存在无法避免的误诊和漏诊。综上所述,案件审理中,法院综合考虑医院医疗过错程度,过错造成损害的原因力。鉴于本案根据鉴定结论,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法院遂判令在合理范围内对李某和王某进行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赔偿。但对李某和王某主张王小某的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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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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