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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上)
来源:黑戴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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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3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实行公司认缴登记制度。《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也明文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只有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其他公司无需再验资。但由于部分行业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更高的标准,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现象比较普遍。根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依照法律政策精神,着重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并针对犯罪构成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期达到公正司法的目标。

罪与非罪的区分

(一)以骗取公司登记还是其他企业登记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即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除公司之外,企业还包括尚未改建公司的国有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登记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罪名,但就本罪而言,侵犯的只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不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首先应当查明行为人是骗取公司登记还是其他企业登记,前者构成犯罪,后者属于行政违法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以是否具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公司法》及配套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中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应按照《刑法》第158条的规定,以是否具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标准,数额后果和其他情节中,只要有一项达到犯罪的程度,就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刑法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认真研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虚报注册资本的追诉标准有三类情形:

首先,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其次,虚报注册资本“后果严重”,是指公司登记后贷款不能返还,或者在交易中资不抵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引发重大涉外诉讼毁损我国公司登记管理信誉,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等重大后果。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第三,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虚报注册资本手段恶劣甚至牵连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多次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或者因虚报注册资本曾受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等。在司法实务中,不能将数额后果和其他情节绝对割裂开来。数额后果本来就属于情节范畴,只不过法律将本罪中的数额后果从情节中单列出来,以显示其在构成本罪中的数额后果从情节中单列出来,以显示其在构成本罪中的重要性。如果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后果比较严重,其他情节也比较严重,可以考虑将本案的数额后果与其他情节一并计算,视为情节严重,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对不具备数额后果和其他情节标准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而应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的,《刑法》规定为犯罪,《公司法》规定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如何理解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两部法律上规定的“情节严重”并不等同,《公司法》规定的情节严重范围较大,包括《刑法》中情节严重所指的内容。换句话说,《公司法》中规定情节严重的,不仅包括《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还包括从刑事诉讼法律角度认为是数额较大后果比较严重或者有其他比较严重情节的。从法律后果看,符合《公司法》中规定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触犯《刑法》第158条的规定,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同时依照《公司法》及配套规定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尚未构成犯罪,仅依照《公司法》及配套规定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在《刑法》与《公司法》及配套规定的衔接处严格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只研究《公司法》的规定而无视《刑法》规定,也不能只依据《刑法》条文而忽视《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

(三)以是否虚假多报注册资本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虚报注册资本包括虚假多报和少报注册资本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前者的数量远远超过后者。虚假少报注册资本往往发生在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假少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为了防止行为人利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虚假少报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11条“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第15条16条18条对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理作了相应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以及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笔者认为,《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是针对虚假多报注册资本而设立的,是对“皮包公司”进行治理的一项刑法措施。如果行为人虚假多报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程度的,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但对虚报少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可依照《公司法》及配套规定予以处罚,而不宜将其界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变更减少注册资本,欺骗债权人并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四)先“虚”后“实”情况下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所谓先“虚”后“实”,是指行为人在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时并无实有资本,而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后才获得赢利,拥有实有资本。作为虚报注册资本者,这种做法大都是为了“借鸡下蛋”,但却给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潜伏下危机因素,就象学者们所说,我国公司发展过程中最突出的不规范现象就是资本不实。为规范作为我国市场活动最重要主体的公司,从原则上讲,对先“虚”后“实”的情况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但是,考虑到毕竟在公司登记后又有了实有资本,一般而言就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以及其他严重情节,因而在衡量其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更加慎重一些。在司法实务中可以考虑设立一个时间段,从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到拥有实有资本之间,只要不超过3个月,且未出现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不以犯罪论处。实有资本应名符其实,不能以“虚”充“实”,否则,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

【下期敬请期待:虚报注册资本罪(中)--虚报注册资本罪与相关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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