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方律师
乔方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交通事故 继承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医疗纠纷 行政纠纷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涉外纠纷 其他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5-9749-8981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襄阳律师 > 律师 > 乔方律师 > 律师文集

对“碰瓷”涉嫌犯罪的研究

作者:乔方  更新时间 : 2016-11-03  浏览量:835

“碰瓷”涉嫌犯罪研究

  碰瓷的情况在增多,那么碰瓷会犯什么罪呢?会坐牢吗?具体来说可能涉嫌几种不同的罪

一、“碰瓷”构成什么罪?首先要考虑所侵犯的法益,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对客体的分析认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空白罪状,如何界定其他危险方法的范围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现实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越来越多,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只列举了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四种典型行为,鉴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在具体案件中认定行为是否适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兜底规定时应当从严把握,以防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滥用。

    从立法原意和经验法则把握,作为同一条文中的犯罪行为,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在客观危害程度方面具有相当性,具体应从手段的相当性与危险结果的相当性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所谓手段的相当性,是指作案手段在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可比性。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属于攻击性很强、危害性很大的行为,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实施,即具有广泛的杀伤力和破坏性。如果一种行为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客观上根本不具有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就不具有与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可比性,不能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例如,偷盗路面井盖虽然可能会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但一般情况下,危害后果的范围、程度有限,而且一旦发生一次损害,易于为其他人发现与防范,偷盗井盖带来的危险不具有扩散性和广泛的杀伤力、破坏性,与放火、投毒、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能够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本质特征存在明显差别。即使在个别情况下,偷盗井盖行为确实造成人员伤亡,也可考虑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或(间接)故意伤害罪处理,而不应首先考虑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谓危险结果的相当性,是指行为的实施足以使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即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极其偶然因素的干扰,就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例如,行为人向人群中投掷一颗炸弹,该炸弹投出后意外落入下水道中(路面井盖被盗走),结果仅导致两人轻微伤。在该案中,投掷炸弹具有导致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极其偶然因素的干扰的高度危险,未造成实际严重损害结果系受到极其偶然因素的干扰,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即使没有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极其偶然因素的干扰,行为一般也不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则行为就不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  

    对于碰瓷者而言,驾车冲撞他人车辆也是一种危险行为,行为人通常在选取作案路段、行驶速度、碰瓷方式等方面都会有一定节制。实践中,大量碰瓷者是利用道路混乱、机动车起步阶段以及违规变道行驶等条件,在车流量小、行人稀少或道路进出口等路段,行车速度慢,驾车与被害车辆发生碰撞,继而要求对方赔偿。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相比,上述碰瓷行为所造成的危险不具有扩散性和广泛的杀伤力、破坏性,不足以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际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损害后果的也不多见。对这类行为一般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当然,由于实践中驾驶机动车碰瓷的情形较为复杂,除了一般情况外,还必须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准确认定行为的性质。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干扰,行为人选择的作案时间、地点、方式必然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险的,则应当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在高速路、城市主干道等人流、车流集中、车速快的路段驾车故意冲撞被害车辆,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造成与其他机动车碰撞、追尾等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样的碰瓷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于是否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属于对危险发生的一种可能性判断,应当以认识和判断力处于正常、平均水平的人来判断。在时间、路段、路况、车速、碰瓷方式等诸多因素中,具备哪几项或者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认定碰瓷具有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高度危险,往往是见仁见智。例如,在高速公路上碰瓷,一般来说对公共安全有较高危险,但如果当时是夜间,通行车辆较少,碰撞发生后,行为人或被害人及时设置路障标识,或采取防范措施,那么,其碰瓷行为就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是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须综合考虑碰瓷发生时的各种情形谨慎判断。

二、获取财物的方式

    由于碰瓷的特点,其目的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司法实践中,主要集中在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和抢劫罪三个罪名的争议上上述三罪在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主要区别体现在客观方面获取财物的方式同:

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胁迫性与被害人交付财物的非自愿性两个显著特征;诈骗罪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欺骗性与被害人处分财物的错误性两个显著特征;而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则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暴力性与被害人失去财物的被迫性两个显著特征。

因此,在碰瓷案件中,应当根据行为人获取财物方式,结合具体案情,准确认定碰瓷行为的性质。 

三、敲诈勒索型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继而以此为要挟,迫使被害人赔偿。表面上看,行为人具有欺骗的成分;但从实质上分析,所谓的骗局只不过是行为人为其顺利实施勒索钱财行为所制造的由头,行为整体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挟、强迫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实践中,要挟、强迫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以不赔偿就扣留车辆相要挟,有的抓住被害人车辆手续不全、正规处理程序烦琐、害怕耽误时间等心理,但不管具体方式如何,要准确把握行为要挟、胁迫的本质特征。  

四、诈骗型

    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于事故产生原因的错误认识而给付赔偿,行为人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五、抢劫型

    如果行为人驾车碰撞他人车辆后,又以暴力或实施暴力相威胁而索取钱财的,构成抢劫罪。  

 六、故意毁坏财物等类型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碰瓷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后,由于主客观原因,也没有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抢劫行为,那么,对于只撞毁车辆,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致人伤亡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既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

根据主要取财手段认定

在有的碰瓷案件中,被害人是完全被胁迫交付钱财,还是既有被欺骗又有被胁迫的因素而交付钱财,有时不容易区分。尤其是在系列碰瓷案件中,行为人在有些犯罪过程中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了钱财,而在有些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识破骗局而使用了要挟的手段。对类似案件,应从系列行为的整体特征考察,根据行为人主要取财手段的特征,以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论处,而不宜进行数罪并罚。

对于实践中中的“碰瓷”现象犯罪,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机械地生搬硬套,否则,会产生认定上的误区,造成重罪轻判,或者是轻罪重判,有可能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也可能产生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造成人民法院不能公平、公正判决案件。因此,应当对具体的案件,加强研究,反复论证,做到定罪量刑正确,罚当其罪。 

 

以上内容由乔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乔方律师咨询。

乔方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交通事故 继承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医疗纠纷 行政纠纷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涉外纠纷 其他

手  机:135-9749-8981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业务领域
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交通事故 继承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医疗纠纷 行政纠纷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涉外纠纷 其他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