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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游维权八大攻略----新华网
来源:王豪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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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五一小长假的来临,户外旅游又迎来了一个小高峰,自驾游组团游报团游等等,人们出游的方式可谓是多种多样,其中不少人为了节省时间会选择跟团旅游,那在旅游过程中要注意那些法律问题?遭遇侵权的时候,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就由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王豪律师为大提供一些实用的维权攻略。

    一旅游合同签明白

    游客拿到合同后先别急于签字,一定要详细阅读各项条款,发现对自己不利的语句一定要修改。对线路行程安排要明晰,相应的接待标准要清晰,标准包括住宿标准交通标准餐饮标准以及游览的景点游览的时间等内容,这些在合同上要清清楚楚的签订。旅游标准合同一式两份,游客和旅行社各存一份。交付费用后,还要让对方出具正式发票

    二擅自增加项目可拒付

    当发生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中的约定或承诺,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退回相关费用,对于旅行社擅自增加的项目,可以不必支付增加的费用。

    三导游态度恶劣可投诉

    找到与你签合同的旅行社,向它投诉。不行的话就向旅行社当地的旅游局投诉。选择旅行社及线路需谨慎,找正规的旅行社,不要一味图便宜,现行有些旅行社的费表面上是很便宜,但是会靠增加购物佣金来填补。

    四旅游购物防掉包

    游客应该核查单据,在付款前,确保交易时售货员作出的口头承诺都清楚列明在发票上;同时检查商品,确保货品完好无损,配件齐全,特别注意提货时防止货品掉包。

    五遇强迫消费30日内有权要求退货

    游客在旅游过程当中有自费项目和购物消费时候,有可能会遇到一些导游会进行变相的强迫消费,这种行为也时有发生。根据《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六高龄游客应予以必要照顾老人出游时,旅行社应当指派必要的具有合法导游资质的人员出团,旅行团老人众多的特殊情况采取必要的旅游安全保障措施,尤其是对高龄游客予以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七旅行社解约应退全费

    我国《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取的全部费用。

    八临时有事去不了可转让

    旅游行程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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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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