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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非法持有”与“运输”的区分
来源:梁雪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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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别规定了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单纯从刑法条文来看,二者的界限比较明确。运输毒品是将毒品进行空间位置变化的行为,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则表现为将毒品置于本人的控制之下。但是,在运输毒品的行为中必定存在行为人将毒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吸毒者(或代购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是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定运输毒品罪,有着不同的意见,相关司法性文件中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

本文认为,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的关键应在于:其一,准确理解“持有”的含义;其二,正确理解“运输”的刑法含义。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明确两罪的本质特征及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的区别。

非法持有毒品的方式有多种,在行为上不外乎携带、储存、存放。但并不是说携带、储存、存放毒品的行为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强迫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都有行为人对毒品的实际非法控制。

上述行为中,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仅非法控制毒品而已,还有其他的意图或者主观追求,或者是用以交换经济利益,或者是为他人掩盖罪责,或者是用于他人的吸食。

而在运输毒品罪中,行为人不仅非法控制毒品,而且直接或者间接地使毒品发生空间的转移。不过,使毒品发生空间转移也并不是行为人的最终意图。不管是走私毒品,还是运输毒品,行为人的意图是实现毒品牟利。根据这一点就可以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区分开。如果行为人单纯是为了吸食毒品,即便是长距离运输毒品,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代为签收毒品包裹的情形该如何认定意见不一。本文认为,代为签收毒品包裹,其实并不能改变毒品包裹本身的路径走向,即便行为人不签收,包裹也会结束运输过程。

行为人的代为签收行为其实是接受他人委托去实际占有该毒品包裹,让他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对毒品的间接控制,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代购毒品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代为签收毒品包裹行为在危害性上低于代购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此外,就代为运输毒品的行为而言,可以看作行为人接受吸毒者的教唆而运输毒品,若确实没有加价牟利等行为,可以认定为帮助吸毒者对毒品进行控制,即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因此,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持有毒品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无法证明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运输毒品罪区别的重要标志。实际上,两罪存在着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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