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禹律师亲办案例
强制执行申请书
来源:郑禹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09
浏览量:960


申 请 人:XXXXXXX有限公司XXXX
地    址:XX市XX区XX路7028号XX新村XX
负 责 人:XXX
被申请人:XXXXX
身份证号码:150203196XXXXX2153
身份证地址:XX省XX市XX区XXXXX花园1号楼XX座31L
合同记载地址:同上
抵押物地址:XX市XXX区XXX镇海XXXX花园XX号楼XX单元XX01
联 系电 话:1382XXXX8148
申请事项: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人民币XXXXXXXXX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XXX元利息(含罚息)XXXXXX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X年XX月XX日,之后按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诉讼费用人民币XXXX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抵押房产并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其所欠申请人的贷款本息及实现这一债权的一切费用,不足部分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X年XX月XX日,申请人(即判决书中的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即判决书中的被告)偿付《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XXXXXXXXXX元。贵院于201X年XX月XX日作出(201X)XXX法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被申请人X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XXXXXXXX元利息含罚息XXXXXX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X年XX月XX日,之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计,罚息按上述利率水平加收30%执行,均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物(XX市XX区XXX镇海XXXX5号楼XX单元XX01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XXXX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XXX负担。
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限业已届满,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故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执行,请贵院依法执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X有限公司XXXX 
二O一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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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禹
  • 执业律所: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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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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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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