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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不可忽视的几个“小细节”

作者:李青云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9-28 06:54 浏览量:696

          

作为一个普通人类,作为一个没有学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人类,作为一个没有学过法律专业知识且连完美人生必备的律师朋友都木有的普通人类,在签署合同的时候,经常会面临这样那样的担心和尴尬:

 

合同拟定不够合规?

协商一致的条款又担心被对方坑?

图省事从下载个合同模板,细节上却又不太符合需求?

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专业人士来为你指点迷津,合同签署中有哪些不可不知,又容易被忽视的小细节?

 

1.合同签订主体

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存在过多关注合同条款,却忽视了合同签订主体资信状况主体资格审查的状况。

 

从合同签订主体确认的角度来看,在合同协商阶段,首先要确认合同相对方的资信状况,确认其是否有实际履约能力。要确认合同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查询核实:

 

1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中国裁判文书

3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合同签订阶段,要注意核实合同相对方是否是有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主体,同时要仔细核对合同文本中所列明的合同相对方是否是协商约定的单位或个人本体,若是一时疏忽出现了“狸猫换太子”的情况,就会影响到后续合同履约的质量。

 

 

2.合同用语欠严谨

合同用语必须严谨,如果无法做到精准表达,或是滥用名词,就容易发生歧义,使合同难以履行或会引发争议。

举个最常见的例子,常常有人会混淆定金订金这两个概念,在合同拟定的时候未能有所区分,结果发生争议时,无法主张到订立合同之初所期望达到的法律效果。

定金是具有金钱担保的性质,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但是要想适用定金罚则,必须要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条款,标注“定金”字样。

而法律中对于订金并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视为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差别甚大。

3.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有疏漏

合同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内容时由于法律知识或经验不足等原因,经常出现合同具体内容存在漏洞的情况。

常见导致双方争议的漏洞主要在以下方面:质量计量方法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检验标准违约责任等。

可千万不要小看这一点点疏忽,这些方面的约定不明可能导致双方发生争议。

以交货方式为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现实交付情形下:

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虽说听着有些绕,但以上说法明确标注了不同的交货方式导致的不同的风险转移负担。因此,合同的当事人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4.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这里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指的是效力性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即违反了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将导致行为的效力瑕疵。

 

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这就是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买卖物法律限制或法律禁止的规定不了解,盲目签订合同却由于标的物不合法而导致合同无效,就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

5.争议解决条款

千万不要以为合同基本内容拟定了,就万事大吉了。发生合同争议时,最重要的就是争议的解决路径。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仲裁必须有双方书面约定的仲裁条款,否则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另外,如果要采取仲裁的方式的话,要注意以下问题1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具体的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会被认定为仲裁协议无效。2或诉讼或仲裁的条款也会被认定为仲裁协议无效。

 

在此,小编要特别提示,以上仅为一般常见的合同签订时容易疏忽需要特别注意的细节。实际上,说到合同签订时需要考虑到的法律问题,和合同类别以及合同涉及的行业领域也息息相关,真要具体说来,那就可以写成“大部头”来聊啦。

 

所以说,术业有专攻。聪明的人善于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来为自己服务。当然,要签又快又方便的电子合同的话,找法大大准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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