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孙某,在某企业工作。该企业把他派到国外,进行了三个月的培训,为此一共花了5万元人民币。三个月后,培训结束,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孙某有一个五年的服务期。结果孙某工作刚到三年的时候,就提出辞职离开了,这时企业要孙某支付违约金。那么最多应该让孙某支付多少呢?
答案是2万元人民币。企业为孙某花了5万元,那么违约金的设置最多就不能超过5万元。孙某接受培训回来以后,已经履行了三年的服务期,那么在他离开的时候,企业让他支付违约金,要把这三年的服务期所应分摊的部分给扣除掉,余下的部分,就是2万元。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让孙某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什么是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条款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劳动者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条款。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免除违约金的情形,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应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当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时,劳动者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虽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服务期条款,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是用人单位过错造成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